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以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各地要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确保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通知要求,使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土地的具体实施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和证明材料提交,以便及时更新名录。
通知明确了收回收购的土地范围,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为了摸清底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并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通知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进行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并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通知强调,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但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自然资源部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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