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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7-09-14 14:50:28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湖政办发〔2017〕7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湖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名列前茅条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和监督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为机动车(不含摩托车)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坚持政府投入与市场取向并举,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交通场站停车场;

3.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公司、交通*公司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二)除上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各类(含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所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七条 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停车场所的类别、区域、时段等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引导机动车停放者合理利用停车资源。

第八条 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与经营者自主定价相结合。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制定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标准,遵循*区域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区域收费、同一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配套停车场收费的原则。

制定公立医院、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应体现公共服务的公益性,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

制定交通场站停车收费标准,应有利于提高停车资源的周转利用率,遵循计时累进加价的原则。

制定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遵循*区域高于边缘区域,同一区域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资源少有性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车型大小,以停放次数、时间为单位,按车辆实际占用车位数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根据车位资源配置、使用效率等实行累进计费方式。

第十条 市区*城区(指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吴兴区爱山街道、月河街道、朝阳街道、龙泉街道、飞英街道辖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分类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

吴兴区(*城区除外)、南浔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在收费15日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报告,包括经营者基本信息、停车场名称、所处位置、收费标准、实施时间等情况;

(二)停车场所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所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验收资料等。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30*。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占用道路停车资源的,由公安交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鼓励经营者提供适当的免费停放时间。

第十四条 下列机动车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经明示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入口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栏),公布收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免费停放车种、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45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将专有停车场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提供管理服务。对外开放的专有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用,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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